国内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全球化”经营成为趋势,海外业务的扩张产生了对设立海外公司的需求。香港在资金集中、税务政策、银行服务、营商环境等方面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创造了良好的业务机遇,是公司设立地点的首选。
注册香港公司“走出去”的优势
香港金融管理局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7月9日和10日在香港联合举办第二届“连通一带一路,共拓发展机遇”高层圆桌会议,就央企如何利用香港在国家改革开放的战略角色和独特优势,“走出去”投资和发展海外业务进行讨论。
金管局总裁陈德霖表示:
香港拥有成熟的资本市场和国际水准的专业服务,能为企业提供更加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一直以来都是内地企业“走出去”的首选平台。
国资委副主任赵爱明表示:
助力中央企业“走出去”,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推动形成开放新格局,培育世界一流企业,香港具有独特优势。香港可凭借其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地位优势和发达的金融市场、先进的风险管理水平、优惠的税收政策,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中央企业市场化改革、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开辟广阔空间。
一、从各大方面对香港进行解析
1.香港资金集中
中国香港作为亚太金融中心,银行的现金管控、财资管理产品服务齐全,资金流动自由,在港经营企业与内地相比,资金成本较低,相对集中。
2.香港税务解析
香港没有外汇管制,也不征收任何股息税或预提税。香港监管机构对跨境资金归集调拨、企业跨境融资、内部结算等运作不作额外监管限制。
为吸引跨国和内地企业在中国香港成立企业财资中心,香港政府在税务条例修订案中推出了相关税务优惠。该税务优惠无需事先申请,仅需在年度报税时向香港税务局进行申报。
3.税务优惠政策有两方面:
(1)合资格利息支出抵扣
如果符合相关条件,企业在港设立的资金中心在经营集团内部融资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利得税时可获扣免(非中国香港关联企业需就相关利息收入缴纳不低于中国香港适用税率的税项)。
(2)集团内部融资的条件为
参与资金集中管理的成员企业可为中国香港或非中国香港企业,至少需要4家;
平均每月进行资金归集和/或下拨的笔数至少为4笔;
每笔借贷交易为至少25万港币或等值外币。
(3)合资格利润减税
就合资格财资业务的相关利润,宽减所得税50%(即降至8.25%)。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及合资格财资利润条件如下:
财资中心的中央管控以及财资活动在中国香港发生;
财资活动/交易的利润和资产总额不低于财资中心利润和资产总额的75%;
合资格利润需产生自中国香港或非中国香港关联企业提供的财资服务/交易,包括资金池管理(如建立资金池、进行现金流预测等)、付款管理(集中代付)、投资服务(提供资金增值服务,如存款、存款证、债券、票据等)、风险管理(就利率风险、外汇风险等财务风险提供意见及相关对冲工具,如远期及期货合约等)、财资管理相关的咨询服务(提供投资意见、融资咨询服务等)、融资服务(如提供担保、备用信用证、应收账资金融通等)。
4、涉及的税种
(1)三项直接税为:
法团首200万港元的利得税税率为8.25%,其后的应评税利润则为16.5%。至于独资或合伙业务的法团以外人士,两级的利得税税率相应为7.5%及15%。
个人薪俸税标准税率为15%
物业税率定为15%
(2)转让定价风险
如果选择在香港设立境外财资中心,和成员单位之间的转让定价策略,通常会对整体的税务成本产生影响。如果财资中心所在地税负较低或者有一定的税务优惠政策,就可以为集团通过全球资金调度来降低整体税负提供条件。
但是在具体业务操作中,企业需要理清财资中心及交易对手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特别关注合理商业目的,防范税务风险。
二、香港银行服务
在香港开立银行账户前,需要对香港公司的商业登记和注册手续办理妥当,之后可以取得开户需要的文件。根据选择开户行的不同,开户的程序和所需的文件也会有所差别。
以前,香港银行一般要求最低存款额,每家银行要求的金额均不同。以防止银行系统被国际犯罪或洗钱集团利用,银行或需要要顾客提供公司利益持有人的身份和国籍资料。但从8月1日起,包括汇丰银行、东南亚银行、中银香港、渣打银行等超10家银行将豁免月费及最低存款额。
在世界银行最新《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19)》中,香港排名第4,比去年上升1位,总分由去年的84.18升至84.22,表明营商环境便利程度进一步提升,能为企业提供良好的业务机遇。
三、香港公司类别
公司经营者应根据本身的情况和需要选择合适的商业运作模式。
1、成立香港有限公司:
在香港以成立有限公司最为常见。
法人机构在香港可享各类税务利益;而在本港成立有限公司经营业务,可让经营者享有这些优惠。
经营者享有的优惠包括香港与中国内地签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2、外地公司在港开设分公司:
针对在外地成立,但于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公司
必须在设立营业地点后1个月内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注册非香港公司」。
分公司在法律上并不被视为独立于母公司的法人机构,并采用母公司的信贷评级,情况与独立于母公司的子公司并不相同。
3、香港代表办事处:
功能有所限制,不可以从事营利性的商业活动。
这种商业形式适合有意在港寻找商机的公司,作为进行较大投资前的过渡性安排。
当有关公司需要进行产生法律责任的商业交易,就要将代表办事处转为有限公司或海外公司在香港的分公司。
四、香港公司名称
在香港成立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不可与出现于公司注册处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名称相同。(详情可咨询骏德专业顾问)
五、香港公司架构
1.大多数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皆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在香港成立私人有限公司,必须最少有一名自然人董事及公司秘书。若董事只有一人,该董事不可同时兼任公司秘书一职。非居于香港的人士可被委任为公司董事。公司秘书若为自然人,就必须在香港居住;若为法人团体,就必须在香港有注册办事处或营业地点。
2.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必须设在香港境内。
有限公司的股东不一定要为香港居民。公司的唯一股东可同时担任董事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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