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韩国最大的贸易伙伴、进口来源和出口市场,而韩国是中国第四大贸易对象国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国,
据中国海关统计,2017 年,中韩双边贸易额为 2802.6 亿美元,同比增长 10.9%。其中,中国向韩国出口 1027.5 亿美元,同比增长 9.6%;进口 1775.1亿美元,同比增长 11.7%。
中国商务部统计,2017 年中国对韩国直接投资流量 6.61 亿美元,同比下降 42.4%。截至 2017 年末,中国对韩国直接投资存量 59.83 亿美元。据韩方统计,2017 年中国对韩国投资金额(申报标准)8.09 亿美元,564个项目,主要涉及信息通讯、化工、食宿餐饮和休闲娱乐等领域。截至 2017年底,中国在韩国投资项目多达 10981 多个,累计申报金额 109.68 亿美元,累计到位金额 52.89 亿美元。
所以,越来越来的个人和企业去韩国投资,开拓市场,那么,在韩国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有哪些?下面,创百汇为您整理汇总,以供参考。
一、 信息报告风险
1、登记注册制度
(1)税务登记
企业需要到税务局注册营业执照,法人到法院做商业登记。所有的纳税都是根据营业执照号码来申报。自然人如投资成立非法人企业时,不必进行法人登记。
2、信息报告制度
(1)中国对居民走出去的税收信息报告制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中国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韩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韩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时,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进行信息报告。
①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韩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②居民企业在被投资韩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③居民企业在被投资韩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2)韩国的部分信息报告制度
与外国特殊关联方发生交易的纳税人有义务提交总体管理和转让定价的相关信息。
二、纳税申报风险
1、在韩国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在韩国境内有营业场所或不动产所得的外国公司各营业年度所得应缴法人税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确定、调整和征收,参照境内公司的税法规定执行。但外国公司的特殊条款在适用时享有优先权。
(1)税款的确定和调整
①税款确定和调整的基本准则
通常情况下,韩国国内公司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部门有权确定其各经营年度的税基和应缴法人税税额。税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业务往来纪录和保存的其他相关资料来确定或更正公司税基和应缴税款。
②税基和应缴税款的确定和调整
国内公司的纳税申报存在下列分类之一情况的,税务部门有权对其税基和应缴税款进行更正。
A.纳税申报存在错误或遗漏;
B.公司未能提交付款明细表或汇总会计报表或按销售地和购买地分类的税务发票。税务部门因缺乏足够或可靠的会计记录而无法计算公司的税基和税额时,可根据标准收益率或与相同行业其他公司一致的比率来确定法人税的税基和税额。
(2)税款滞纳罚金
企业未履行法定义务应随到期应缴税款加收税款滞纳罚金。
①未按规定保存账簿和记录或纳税申报的税款滞纳罚金:公司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设置账簿,应征收税款滞纳罚金;
②少报收入的税款滞纳罚金:纳税人未准确报告应缴税额将被处以处罚。
(3)中央税的处罚
2、在韩国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根据中韩税收协定,外国公司通过设在韩国的常设机构在韩国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韩国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国或者其它任何地方。除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外,每年应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3、在韩国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非居民在韩国境内无营业场所且无来源于韩国境内不动产所得的,其来源于韩国境内的所得项目实行源泉扣缴方式扣缴法人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未按时代扣代缴税款,将被处以罚款。
三、 调查认定风险
1、转让定价调查风险
(1)独立交易原则下的转让定价调整
当韩国公司与交易外方的转让价格低于或高于公平交易价格(ALP)时,韩国《国际税收事务协调法》授权税务机关以公平交易价格为基准调整转让价格,核定或重新计算韩国居民的应税所得。
(2)转让定价调整的标准和程序
韩国税法采用下列方法确定公平交易价格: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法和贝里比率法,确定了选择最合理方法确定公平交易价格的标准
(3)公平交易价格确定的报告方法
纳税人采用的确定公平交易价格的方法及理由除规定的例外情形以
外,必须以报告的形式随年度纳税申报披露给税务机关。
(4)预约定价安排(APA)体系
如果纳税人希望就其国外关联方的交易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应在相关
预约定价期间的首个财政年度末,向韩国国税厅递交预约定价申请(单边预约定价)。
2、受控外国企业调查风险
韩国税法规定,如果一个韩国公司(或个人)投资一家所在地税率明显偏低的公司,并且无正当理由将利润留在受控外国公司,尽管保留在该受控外国公司的利润并未实际进行分配,该利润仍应视为支付给韩国公司(个人)的股息。韩国税法规定了韩国居民个人和公司对外投资适用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具体标准。
3、资本弱化认定风险
跨国企业可能会采用一种避税技巧,即减少其韩国子公司的实收资本投资,而最大化地增加对子公司的贷款,进而通过增加子公司的利息费用扣除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在这种筹划下,不能税前扣除的股息支付被替代为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支付。
四、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1、未正确享受协定待遇的风险
(1)未享受协定待遇多缴税款的风险
“走出去”企业一般重视依照被投资国当地的税法缴纳税款,而对国际税收协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忽视税收协定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可能存在未享受协定待遇多缴税款的税收风险。
根据韩国税法,中国居民从韩国境内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益、营业利润等所得需要在韩国缴纳税款,但根据中韩税收协定,可能在韩国享受不征税、免税或降低税率的协定待遇。如果中国居民未按韩国国内法规定的程序享受协定优惠,则存在多缴税款的风险。
(2)未享受税收抵免而重复征税的风险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因此,中国对韩“走出去“企业取得来源于韩国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如果没有进行税收抵免,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3)未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税款的风险
中韩税收协定第二十三条“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第一款规定,中国居民企业从韩国取得的所得,按照韩国税法和协定的规定在韩国应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
因此,中国对韩“走出去”企业需留意中韩税收协定有关税收饶让的相关规定。对于从韩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韩国税收法律或中韩税收协定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中韩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2、滥用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
韩国政府为避免滥用税收协定套取税收优惠,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韩国税法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首先,坚决执行反避税规则。
3、解决税收协定争议的途径
当中国投资者国与韩国税务机关一旦产生税收协定争议,可以通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加以解决。下列情况可以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1)韩国有必要就税收协定的运用和解释与外国税务主管当局协商时;
(2)韩国居民在外国的征税与相关税收协定规定不一致时;
(3)双方税务主管当局有必要对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进行调整时。
因此,中国投资者应当注重增强防范和避免中韩税收协定争议的能力,强化税务风险管理,确保在韩投资或经营能够实现最优化的经济目标。而防范中韩税收协定争议的核心工作环节在于决策阶段。
中国投资者应当在投资或经营决策阶段对韩国税法以及中韩税收协定的具体规定进行充分考察与准确理解,注重建立税务风险的控制与管理机制,准确、全面地识别自身的税务风险点,并制定税务风险应对方案,严格按照韩国税法及中韩税收协定的具体规定安排自身的投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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